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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扣缴义务人的范围界定是如何划定的
    作者:   时间:2018/1/29 13:3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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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扣缴,划定,清算,界定

         热点城市: 黔东南律师新郑市律师鄂尔多斯律师玉溪律师海安县律师呼伦贝尔市律师宁乡县律师格尔木市律师去去与一个公司最亲密的便是扣缴义务人,当今社会"破产”二字已屡见不鲜,那么破产清算扣缴义务人是什么呢?破产后的财产清算是怎么一归事呢?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扣缴义务人的范围界定又是如何划定的呢?小编针对以上三个题目入行了解答。

         (一)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入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占有关法律的划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政府主管部分,证券治理部分等,专业职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

         (二)什么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划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轨制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有关税收的划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有关税收的划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我国税法划定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扣缴义务人未按划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进,或者入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按偷税处理,情节严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扣缴义务人在划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尽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讲演税务机关的除外。

         (四)范围界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划定,破产法上税收债权的范围包括欠税和滞纳金,但不包括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有划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用度,都不属于破产债权。

         另外,这里的滞纳金仅指欠税滞纳金,不包括行政强制法上所说的滞纳金,后面我会具体分析。

         欠税属于破产债权,天经地义。

         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也是很明确的。

         但滞纳金可以计算截止到哪天,相关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之间的观点并非完全一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划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划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越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在这里,没有划定任何例外情形,哪天实际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就计算到哪天。

         但破产情形下,最高法院划定了例外合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题目的批复》(法释〔2012〕9号)中以为,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划定处理。

         破产后,法院将成立清算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入行财务评估,然后拨付破产用度;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上缴税款,切勿偷税,漏税,制造假帐,妄图逃过税务,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述内容就是破产清算扣缴义务人的相关知识,我们只有了解了该知识点才能对破产清算有入一步的熟悉。

         这就是律师365为你入行的解答。

         

    高同武 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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