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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时间:2018/9/6 10:3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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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整书

    (2010)唐民二终字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华,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夫,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岭子上村。

    委托署理人郭成立,郭涛,河北靖民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玲,女,1961年5月6日生,汉族,农夫,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岭子上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桂兰,女,1942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岭子上村5排12号。

    委托署理人赵子祥,男,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岭子上村。

    原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岭子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艳龙,村委会主任。

    案由: 农村地盘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建华,王秀玲因农村地盘承包合同纠纷,不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

    于桂兰系丰南镇岭子上村村民。

    1999年3月30日于桂兰与岭子上村团体经济组织签署了《地盘承包合同书》,承包团体耕地1.95亩,承包期30年,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

    2000年被上诉人与村委会经口头商议将1.35亩承包地交回本村村委会,被上诉人不再负担上述地盘的各类税费,但两边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地盘承包合同,村委会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变动地盘承包谋划权证书。

    为了制止地盘撂荒,完成给国度缴纳的各类税费承担,村委会于2001年6月经口头商议将被上诉人1.35亩地盘交给张建华栽培。

    村委会与张建华之间没有签署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耕种限期。

    张建华接管上述承包地后,负担了提留统筹以及农业税等税费支出。

    另查明,张建华与王秀玲伉俪关系存续期承包了本案诉争的耕地,其二人已于2008年5月13日经人民法院调整仳离,仳离时张建华与王秀玲对于伉俪关系存续时代耕种的被上诉人等村民的地盘举行了支解。

    本案在审理历程中,经本院主持调整,两边当事人志愿告竣如下调整协议: 

    一,于桂兰享有本案1.35亩承包地的承包谋划权。

    二,于桂兰与张建华,王秀玲就本案1.35亩承包地形成地盘转包关系。

    自2010年起张建华按每亩每年220元的尺度向于桂兰付出地盘转包费,2010年的转包费297元于2010年10月尾前付清,2010年以后每年转包费297元于昔时10月尾前付清,至2027年底止。

    张建华,王秀玲互负连带责任,二上诉人继承耕种上述地盘至于桂兰承包谋划权到期之日止。

    三,本案两边无其它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上诉人于桂兰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张建华,王秀玲承担。

    上述协议切合有关法令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整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令效力。

    审 判 长 赵 阳 利

    审 判 员 郭 建 英

    署理审讯员 徐 万 启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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