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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作者:   时间:2018/9/12 16:2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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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效合同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因此无效合同的内容,应当结合民事法律行为部门的内容把握。

        根据《合同法》的划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划定,关于合同的无效还要留意几点:(1)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背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划定的除外。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与无效合同比拟,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涉干与。

        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显著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涉干与,宣告其无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划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1)因重大曲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曲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目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熟悉,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合同订立后因贸易风险等发生的错误熟悉,不属于重大曲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上风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显著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需发生合同订立时,假如合同订立以后,由于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合错误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留意几点:(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

        (2)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3.撤销权。

        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即依据撤销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为了确保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乱性,《合同法》特别划定撤销权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灭:(1)具有撤销权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此"一年"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合用诉讼时效中止、间断或者延长的划定。

        

      (2)具有撤销权确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抛却撤销权。

        

      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门无效,不影响其他部门效力的,其他部门仍旧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如关于管辖权、法律合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回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高同武 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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