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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被劝熄火惹其怒刀刺他人致重伤领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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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熄火,重伤,加油站,怒刀刺
加油泊车熄火本应是每一位司机最基本的安全常识,陕西省三原县人张涛在加油站非但不遵守安全划定,反而在加油员的好心提醒下大动肝火动刀致其重伤,在逃跑后再次犯罪并被判刑。
2015年1月19号,张涛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查,2013年7月30号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涛驾驶小轿车,车上载有林旭[在逃],秦龙[在逃]两人,在三原县一加油站加油时,因加油员贾红提醒其车未熄火,有安全隐患为由与其三人发生口角,继而三人下车对贾红入行殴打。
在被害人逃跑后又驾车将其追上,被告人张涛用随身携带的小刀连刺被害人三刀,致被害人右腹部,左股部,胸部严峻受伤,后三人驾车逃跑。
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央鉴定,贾红伤情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
另查,被告人张涛在逃去兰州市后因再次盗窃于2014年8月5号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9月24号从兰州市第一看管所押解归三原县看管所羁押。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涛的家属与被害人贾红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以为,被告人张涛因发生口角,绝而殴打,刺伤被害人,致其受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划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涛伙同另两人对被害人入行殴打,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2014年8月5号被告人又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对前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5条,第26条,第67条第3款,第69条,第70条之划定,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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