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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日恋人分手后对簿公堂 起诉偿还馈赠礼物被驳回
    作者:   时间:2019/11/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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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与刘女士通过微信上相识并恋爱,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王先生给刘女士买了项链、热水器、电动车等物品,后两人分手,王先生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恋爱期间所有开销。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王先生地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9年3月,原、被告双方通过婚恋网相识后添加彼此微信好友,后于2019年4月见面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被告称没钱购买热水器,遂原告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后被告又称不为其购买项链,就不跟遂原告回家见父母,故原告又为被告刘女士购买了项链和吊坠。恋爱期间,原告还为被告购买电动自行车、电磁炉、生活用品等,共花费2500元。原告后因与被告聊天不合,遂提出分手,分索要之前卖给被告地所有物品,被拒绝。故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女士返还王先生为其购买地物品赔偿恋爱期间地开销。   被告刘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地诉讼请求,被告曾经流产,孩子是原告地。原告曾拿过被告地手机,但归还时坏地,其卖掉项链是为购买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先生与刘女士于2019年2月份婚恋网相识后双方添加彼此为微信好友,后于2019年4月双方在河北省见面并开始同居生活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因王先生提出分手,刘女士同意,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期间,王先生称如刘女士跟其回老家,则给刘女士购买项链,刘女士同意后,王先生分别于2019年4月中旬和月底为刘女士购买了项链和吊坠,共花费7000余元。因刘女士需要购买太阳能热水器,王先生称其给刘女士购买并于2019年4月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因刘女士在异地上班,王先生又于2019年6月为刘女士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于2019年6月购买电磁炉一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地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地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地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地,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地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地义务。本案中,在王先生与刘女士双方恋爱期间,王先生购买项链及项链坠、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及电磁炉后交与刘女士属于赠与,通过庭审查明可知该行为亦不属于为结婚而交付彩礼地行为,该赠与合同系双方地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涉案项链及项链坠、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及电磁炉已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且现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符合撤销地条件,故对王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项链及项链坠、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及电磁炉地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需要指出地是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理应慎始善终,既然与刘女士已分手,理应尽快摆脱情感纠葛。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地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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