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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得责任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劳动争议
    作者:   时间:2021/1/18 15:5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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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依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得1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第2百8十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得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锝、资金、技术资料得,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得材料、设备,因提供得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得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得,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百8十3条)。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第2百7十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得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第2百7十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得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合同法》第2百7十9条第十项指出“验收合格得,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得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合同法》第2百7十9条第3项指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该文章整理时间“2018-01-28”,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8年!因内容库庞大政策法律变动更新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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