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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终止的理由有哪些
    作者:   时间:2022/3/3 18:3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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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多时候,因为发生了法定事由,就会导致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终止。

         而对于商标权人来讲,假如能够事先了解一点关于商标权终止的理由内容,那么就有可能避免发生商标权终止的情况。

         接下来,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望望商标权终止的理由有哪些一,注销注销,是指商标局因商标权人自行抛却或保护期限届满而商标权人未为续铺等事由而将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予以涂销的法律轨制。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予以注销,并入行公告。

         注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申请续铺注册或申请续铺注册未获核准。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铺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铺期。

         宽铺期满仍未提出续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该商标权自保护期限届满即行消灭。

         2,主动抛却,即商标权人通过办理注销注册商标的登记手续,抛却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归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门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其他事由,主要指原商标权主体消灭的情形。

         一种情形是商标权人主体消灭且元继受人的。

         当商标权人为天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商标权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终止且无继受主体时,商标权随之消灭。

         另一种情形是原商标权人有继受主体,但继受主体未在原主体死亡或终止后一年内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均可提出注销该注册商标。

         一旦主体消灭或继受主体未在划定时间内提出移转手续的,该商标专用权自主体消灭之日起终止。

         二,撤销撤销是指商标权人未按法律划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轨制。

         《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划定了五种撤销事由: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休止使用的;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依商标法及实在施条例的划定,有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上述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因上述情形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6条还划定,对于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铺的商标,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这样划定的目的主要是维持商标的功能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商品(服务)出处的搅浑。

         但假如商标连续三年休止使用的,则不在禁止之列。

         法律中划定的能够导致商标权终止的理由主要是两个,即上文中先容到的注销和撤销,具体的内容,律师365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先容,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

         

    高同武 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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