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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陶瓷产业公司诉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
    作者:   时间:2022/3/3 18:3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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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陶瓷工业公司诉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61号  重庆陶瓷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陈家湾。

        

      法定代表人张民,董事长。

        

      委托署理人陶于权,重庆志同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

        

      委托署理人钟祥伟,重庆志同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

        

      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陈家湾。

        

      法定代表人张民,董事长。

        

      原告重庆陶瓷工业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张仁辉担当审讯长,与审讯员谢英姿,署理审讯员钟拯构成合议庭,配合卖力对案件的审讯,合用平凡法式并于2005年10月26日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署理人钟祥伟到庭到场诉讼。

        

    被告经本院正当传唤无合法来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原告诉称,2001年9月28日,原,被告两边签署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注册的商标以 180万元转让给被告,转让费于2004年3月28日前付出,假如凌驾约定付款限期满一年仍未付出完毕,原告有权排除合同,收回商标。

        

    至今被告分文未付。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举动加害了原告的正当权力,特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干法令的规定向本院提告状讼,请求法院依法讯断: 1,排除原,被告于2001年 9月28日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2,被告偿还原告全部注册商标并协助管理相干手续; 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 原告重庆陶瓷工业公司建立于1985年4月2日,其企业性子为国有经济,谋划规模含制造,贩卖陶瓷成品等。

        

    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建立于1991年10月12日,其企业类型为中外合伙谋划,谋划规模为出产,贩卖陶瓷成品。

        

      2001年9月28日,原告重庆陶瓷工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该合同第一公约定: 转让的商标名称及商标注册号为华陶组合商标(注册证号: 1604995),华陶(注册证号: 1473073),CHN&CHN(注册证号: 1473057), CHNCHN(注册证号: 1473058),图形商标(注册证号: 1604994),CN&CN(注册证号: 1493093),CNCN(注册证号: 1473059),华瓷(注册证号: 1485093)。

        

    该合同第三公约定: 转让限期为八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较。

        

    该合同第七公约定: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动手续为由乙方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管理变动注册人的手续(甲方协助),变动注册人所需用度由乙方负担。

        

    该合同第十条第一,三款约定: 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较为180万元;乙方在签署合同后三年半内,即2004年3月28日前付出完毕。

        

    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约定: 若乙方凌驾合同约定的付款限期满壹年,仍未能付出完毕商标转让用度,甲方有官僚求排除合同,收回商标;假如甲方排除合同,乙方应该协助甲方将全部注册商标在国度商标局排除“转让注册商标证实”的相干挂号手续。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商标的全部投入,甲方不予赔偿,由乙方自行负担。

        

      原,被告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协助被告管理了相干的转让手续。

        

    2002年3月29日,国度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出具了八份《批准转让注册商标证实》,批准了第1473059号,1485093号,1493093号,1604994号,1473058号,1473057号,1473073号, 1604995 号商标转让注册,其受让人均为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

        

      至开庭时,原告未收到被告付出的注册商标转让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八份《批准转让注册商标证实》,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为有用合同,对其两边当事人均有束缚力。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协助被告管理了涉案八个注册商标的转让,已周全履行合同,被告理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付出相干用度,但被告却未履行该义务,故原告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排除两边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一,排除原告重庆陶瓷工业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二,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的商标注册证交付原告重庆陶瓷工业公司,并协助管理相干手续将该涉案商标权移转给原告重庆陶瓷工业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10元,其他诉讼费2851元,产业保全费17520元,合计39381元,由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承担之金额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本讯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仁辉  审 判 员 谢英姿  署理审讯员 钟 拯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丽霞  

    高同武 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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