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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
内地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法院判决的安排》),是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内地《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外国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一般性规定,与上述司法解释不相抵触的内容,也补充适用于澳门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
(一)适用范围
《内地与澳门法院判决的安排》第1条明确规定,其适用于以下判决、裁定
(1)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
(2)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内地与澳门法院判决的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二)相互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机构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注意 内地判决需要在澳门认可执行的,认可和执行的申请都是向澳门中院提
出,澳门中院认可之后,交由澳门初级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举例说明:内地甲公司与澳门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澳门乙公司向澳门法院起诉,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内地甲公司违约,判决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①如果内地甲公司在内地和澳门都有可执行财产。澳门乙公司无权同时向澳门法院和内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本判决。但可以在向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同时,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内地甲公司的财产。②如果内地甲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经常居住地在天津此外还有可执行财产在上海,澳门乙公司无权同时向北京、天津和上海三地中院申请认可执行本案澳门判决,只能选择其中一地中院提出申请。
注意①涉澳判决不允许同时向两地(内地和澳门)申请执行;但允许向一地
申请执行的同时,向另一地请求财产保全。
②不允许澳门判决同时向内地多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