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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专利申请
    作者:   时间:2022/4/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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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刑事法律方面 1刑罚的变化 代时期刑罚制度在原来隋唐所确立的“刑”体系基础上有很大的变化,对于以后宋朝的刑罚制度产生了直接影响。 首先,杖刑逐渐得以取代些笞杖徒流罪名。唐大中年853已有敕规定,将杖刑改行“脊杖”专打背部,脊杖下折合原来的杖刑背臀腿分受下;笞刑改为“臀杖”用常行杖专打臀部,臀杖下折合答下。到代时期有些徒流罪名也适用杖刑代替。这主要是因为代时割据政权所控制地域有限,难以适用流刑。而且代统治者往往滥发大赦令,徒刑难以执行。所以改用杖刑便于迅速结案执行。 其次,开始将些罪犯在执行普通刑罚后再附加“刺配”刑。代时普遍在士兵脸上刺字,以防止逃兵现象。以后推广到所有的为官府服役的人都要刺字,刺字后发配服役,简称“刺配”。 再次,死刑方面出现了许多残酷的处死刑方式。最为著名的就是“凌迟”,以快刀零割罪犯身体,使之痛苦而缓慢的死去。此外还有用长钉将罪犯的手足钉在木桩上缓慢流血至死等等酷刑。 2定罪量刑的变化 由于军阀政权朝不保夕,社会秩序混乱,代时期对于政治性的重罪以及“盗贼”罪的处罚都大大加重。唐代曾规定在京师地区强盗罪,以及窃盗赃满3匹律“集众决杀”,代时期则推广到全部统治区域之内。尤其“群盗”不仅全部处死刑,还要处罚家属籍没家产后晋时才曾禁止。后汉时还曾规定“盗钱”就要处死。此外对于私自生产销售盐茶酒之类国家专卖商品的行为,以及违反货币法令的行为也大量适用死刑和邻里连坐。 财产法律方面 代时期在财产法律方面最大的变化,就是规范了土地交易的几种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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