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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犯罪主体地界定 —专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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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犯罪主体地界定
2013-05-08
洗钱罪 犯罪主体 汲取犯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看法
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地主体能否统1?或者说,洗钱罪地主体是否包罗上游犯罪行为人在内?对此,理论界存在1定说和否认说两种差别主张。我们以为,基于我国地刑事立法特点及汲取犯地1样平常理论,洗钱罪地犯罪主体应限制在上游犯罪以外地自然人或者单元,对于那些既从事上游毒品等犯罪又到场从事下游洗钱行为地自然人或者单元,根据汲取犯地处置惩罚原则,1样平常情形下仅追究其上游犯罪(重罪)刑事责任即可,不宜再行追究洗钱罪地刑事责任,只管相关国际条约及多数外洋刑事立法持相反态度。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下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课本(实务卷 刑事审讯篇)》 ,人民法院出书社2005年版,第1741175页。
量刑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