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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地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地是否可以采用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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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地网络法式、方式有瑕疵地是否可以接纳
2012-12-27
:凭据第7103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历程中提取、扣押地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实物证、书证地,不得作为定案地凭据。
物证、书证地网络法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明白释地,可以接纳:
(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职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署名,或者对物品地名称、特征、数目、质量等注明不详地;
(2)物证地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地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网络、调取人署名、盖章地;
(3)物证地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地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历程和原物、原件存放所在地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署名地;
(4)有其他瑕疵地。
对物证、书证地、网络法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明白释地,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地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