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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聊哪些文物应确定为二级文物?—专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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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文物应确定为2级文物? 根据2001年4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的《文物躲品定级尺度》(文化部令第19号)的划定,以下文物应确定为2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出产力和出产关系及其经济轨制,政治轨制,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铺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2)反映1个地区,1个民族或某1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3)反映某1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1历史题目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4)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1历史题目的成组文物; (5)历史,艺术,科学价值1般,但材质珍贵的文物; (6)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7)历代闻名艺术家或闻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8)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9)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闻名义士,闻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闻名义士,闻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1)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集团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着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2)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