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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程序不正确的是
    作者: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时间:2023/10/10 18:52: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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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1-26)

    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C

    [解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A项正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B项正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C项错误。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项正确。


    高同武 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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