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国际上为了解决按照1个国家的国内法取得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
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问题,而签订
双边或多边条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促进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它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到1992年1月已有103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共有30条,前12条是实质
性条款,后18条是行政条款,适用于最广泛的工业产权。
其保护对象有: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少数国家的'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
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在此仅对与专利
保护的有关内容加以介绍。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每1个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
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真实、
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可以享有同成员国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保护。根据这1原则,
外国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之间有义务给对方国民以优先权,即成员国的国民向另1个成员国
提出专利申请后,在1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向其
他成员国又提出同样申请的,可以要求给予优先权,视后1申请是在第1个申请日提出的。
3、专利独立原则这是指公约的1个成员国的国民就1项发明在数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取得
的专利权,虽是同1发明,但是相互独立,受各自国家的法律保护并加以管理。专利法是
国内法,1国批准的专利对于他国是没有约束力的。
4、强制许可原则公约对于防止滥用专利权的问题作了强制许可的规定,即自专利申请日
起满4年,或专利批准日起满3年,取得专利的发明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
施时,各成员国国家专利局均可根据第3者请求,给予实施该发明的强制许可,取得强制
许可者应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
5、其他共同遵守的规则公约规定了各国都应遵守1定的专利宽限期,即专利申请费、维
持费的缴纳至少给6个月的宽限期。
对于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他人专利技术视为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