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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生二胎产假
    作者:   时间:2017/1/9 16: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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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产假,生二胎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生养第二胎产假划定内容有哪些呢?请望小编收拾整顿: 1,生养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养证实之后即为计划内生养。

         除计划外生养和非婚生养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养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是非不管是一胎仍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养条例》划定: 符合本条例划定生养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划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养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周围岁。

         从上述划定来望,生养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

         当然,假如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

         假如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进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进的80%。

         3,产假期间的待遇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养糊口补助和生养医疗费补贴。

         月生养糊口补助尺度为本人出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均匀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均匀工资计发。

         假如本人工资尺度高于社会保险支付尺度的,超出部门,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养第二胎产假划定相关法律法规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养条例2003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划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划定生养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划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平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平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养一个子女;符正当律和本条例划定前提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养一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养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周围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养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划定,享受生养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养过子女的夫妻,生养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养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养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分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糊口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前提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养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白叟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养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养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养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养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养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养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双方婚前各生养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养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前提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养的前提,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划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周围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养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病院诊断,证实患有不孕症的夫妻,正当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养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进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进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养行政治理部分再生养一个子女证实的,可以要求安排生养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养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合用本条例的划定。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划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养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养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划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养申请表及本条例划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养行政治理部分。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养行政治理部分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前提的,发给再生养告知书;对不符合前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划定,选择合用本条例划定要求安排再生养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划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划定的前提要求安排再生养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实;(二)户籍证实;(三)婚姻状况证实;(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划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分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实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实。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划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实。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划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养行政治理部分出具的证实。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进;按有关划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进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女职工享受前款划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刻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3, 上海市计划生养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符合晚婚春秋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春秋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

         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需是初婚者或者未生养过孩子的再婚者。

         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划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划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划定。

         第四十一条 答应生养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 项,第(四)项划定外,凡春秋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养距离应当为四年,每提前一年征收计划外生养费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养者,每多生养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天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天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按本划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划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5,上海市城镇生养保险办法(2004年修正本)略6,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入一步做好计划生养工作的指示对于不按计划生养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公道生养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难题津贴,托幼津贴。

         7,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养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题目女职工非婚生养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划定享受生养待遇。

         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对于糊口有难题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津贴。

         8,企业职工生养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第五条 女职工生养按照法律,法规的划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养补助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计发,由生养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养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养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划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养出院后,因生养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养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划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划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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