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关键词: 仍是,出资,股东,认缴
所谓认缴,是指股东通过承诺出资的方式,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予以认可。
与实缴比拟,认缴对于创业的资本压力较小,更大程度上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立异”政策的落地。
抛开27类仍须实缴的企业类型不谈,创业者到底应该选择资本金压力较小的认缴制,仍是能够显现自身实力的实缴制呢? 各有法律风险。
先谈认缴制。
目前,法律没有对认缴出资的期限作出硬性划定。
也就是说,假如你认缴出资一个小目标——一个亿,你可以10年付清,也可以100年付清,全凭心情。
但前期出资少不即是经营风险小。
好比,你第一年出资10万元,随后,与人签订了一笔买卖合同,违约金为200万元。
一旦违约,你要承担的责任不可能以你出资的10万为限,而是以你的认缴出资“小目标”为限。
所以,盲目增大认缴资本金额,同样扩大了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小明近日接到一个咨询。
股东A,B,C共同认缴出资500万元设立企业,分别持股60%,20%,20%。
A为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且保管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财产。
B,C在分别履行出资30万元后,A不断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后消失不见,公司一直处于存续状态。
B,C面临的风险显而易见。
一旦产生合同纠纷诉讼,B,C除已出资的30万元外,还可能在剩余的7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再谈实缴制。
因为交易方较为望重公司注册资本,很多基建,工程,开发,对外商业类企业不得不以实缴注册资本的方式显示自身实力。
但小明在这里论述的实缴制企业分为两种,一类“打肿脸充胖子”,一类确有实力。
确有实力的,面对的基本是经营风险。
我们重点谈“胖子”。
这类企业一般都是通过一些非法中介将注册资本打进公司基本账户,在完成了实缴的程序后又通过别的方式将资金抽离。
这种情况,首先要面临的是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相应处罚甚至刑责。
除了以优势险,第二个风险点在于一旦公司股东间产生嫌隙,股东A想收购股东B的股份来实现对公司的掌控,那么可能面临股东B要求其按照实缴金额收购股份的尴尬局面。
面对此类难题,股东间很难达成妥协,最后无心经营的“胖子”极有可能变成“死胖子”。
因此,在决定以实缴仍是认缴设立公司时,小明以为,量力而行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