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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期限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作者:   时间:2019/9/20 16:5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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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续订,期限满,劳动合同,终止

           2004年6月,申诉人孙凯对被诉人——某联合公司有限公司终止本人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与被诉人补签劳动合同,并向申诉人补发被休止工作期限间全部工资。

          【调查核实情况】  被诉人为中外合作公司,1997年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两年的期限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被诉人发表由申诉人提出申请,被诉人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1次合同。

        2003年6月,申诉人因劳动强渡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被诉人未予以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申诉人又收归了辞职申请。

        2003年12月,又到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被诉人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申诉人也未再过问。

        2004年3月,被诉人以申诉人曾经提出过辞职为由终止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停发了申诉人的工资。

        申诉人力争无果,遂申请仲裁。

          【分析意见】  本案是1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公司终止孙凯的劳动合同是否正当。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划定:“劳动合同期限满或者当事人商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前提泛起,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按照这1划定,被诉人在2003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限限届满时,及时作出终止申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时符正当律打工的,若此时申诉人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则没有依据,由于《劳动法》第十七条划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同等自愿,协商1致的原则,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也应由双方同等协商。

        本案中,被诉人在双方合同期限满时并未与申诉人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1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不符正当律划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轨制若干题目的通知》第十四条划定,“有固按期限限的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因用人企业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企业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限,办理续签责任。

        ”由此可见,被诉人在与申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限间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申诉人工资也是错误的。

          此外,被诉人以发表格的形式,要求申诉人申请后由被诉人批准,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成也是不规范的,违背了双方同等自愿,协商1致的原则。

          【仲裁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不成,作如下裁决:  1 被诉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号起10号内申诉人续订劳动合同;  2 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04年(4,5,6)3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380元整;  3 仲裁处理费300元整,由被诉人承担。

        

    高同武 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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