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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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发明?谁有权申请职务发明专利?谁有权享有职务发明专利权?针对以上题目,本文将具体先容职务发明的认定以及职务发明专利的回属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专利法》第6条划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前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前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回属做出商定的,从其商定。
"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回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回单位。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前提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商定的,从商定。
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回属题目,首先就必需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
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划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 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前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划定,所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前提”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合错误外公然的技术资料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假如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前提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前提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明。
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匡助的利用,可以不考虑。
但是,假如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以合同形式商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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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4-1817:47:48”,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