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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
作者: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时间:2024/3/4 15:44: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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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都有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
和不当使用,主要有以下1些方式。
第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
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
统1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1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
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
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5种。
第2,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第3,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1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
务等内容的规定。
第4,第3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3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
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3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
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
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1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2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
意第3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3人的时
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