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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典质登记?
    作者:   时间:2022/3/3 18:3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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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类型

    合用范围

    登记效力

    公示效力

    一,登记要件主义

    (实质登记主义)

    应当办理典质登记的财产(不动产):

    ①登记是不动产典质权生效要件,典质权成立的必经程序;

    ②典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公示是物权本身,具有公信力效力,可以作为权利准确性推定依据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荒地等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建筑物等。

         

    二,登记对抗主义

    (形式登记主义)

    可以(自愿)办理典质登记的财产(动产): 

    ①登记为动产典质权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典质权自典质合同生效时设立。

         

    公示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原因),仅具有对抗效力,不具有公信力(权利准确性推定效力)。

         

    1.动产;

    2.出产设备;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4.交通运输工具;

    5.正在建造中的舟舶,航空器。

         

    备注

    ①典质合同自合同签订(成立)时生效,与典质登记无关。

         

    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1条划定,典质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典质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典质合同商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典质登记/典质财产登记/典质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典质财产设定的典质权及典质权变更,终止等记载于特定的典质财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一,典质权登记效力: 

    1.不动产典质登记的公信力: 

    (1)不动产典质登记是不动产典质权取得要件: 未经登记,不能设立不动产典质权。

         

    (2)我国物权法未划定不动产典质登记的公信力,而是划定不动产典质登记的权利准确性推定原则(物权法第16条/第17条): 

    A.登记记载的典质权未涂销时,即便债权本身已经消灭,典质权仍旧具有形式上的效力,所有人不得设定统一次序的典质权;

    B.典质权因错误/漏掉/误被涂销时,第三人依登记之记载可以取得对典质物无负担的所有权或先于该典质权次序的典质权;

    C.无典质权而登记为典质权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受让)该典质权。

         

    2.动产典质登记的对抗力: 

    (1)动产典质登记不具有公信力(权利准确性推定效力);

    (2)动产典质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

         

    二,未经登记的典质权效力: 

    1.未经登记不动产典质权不设定,典质权人无权向典质人主张典质权;

    2.未经登记动产典质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 

    A.只要动产典质合同生效,动产典质权即已设定;

    B.未经登记,不能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典质权的存在。

         

    3.因登记机构未办理典质登记的典质权效力: 

    A.当事人办理典质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分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典质物登记,典质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B.但是,未办理典质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典质权登记申请: 

    1.单方申请主义: 典质登记只需典质权当事人一方神即可启动相关登记程序。

         

    2.双方申请主义: 典质登记必需由典质权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才能启动相关登记程序。

         

    3.我国典质登记采取双方申请主义: 

    (1)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对典质权登记哀求权未作明文划定。

         

    (2)《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二款划定,“法律划定登记生效的典质合同签订后,典质人违反老实信用原则拒尽办理典质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典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并未赋予典质权人以典质登记哀求权;

    B.仅划定典质人的赔偿责任(应该是违约责任/非缔约过失责任)。

         

    四,典质登记部分: 

    1.不动产典质登记部分: 物权法实行不动产同一登记轨制;在同一登记轨制建立之前,不动产及用益物权的典质登记按照担保法划定执行。

         

    A.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典质的: 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治理部分;
    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质的: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部分;
    C.以林木典质的: 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

         

    2.动产典质登记部分: 

    (1)以航空器,舟舶,车辆典质的: 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分。

         

    A.机动车典质登记部分为发放牌照确当地车辆治理部分车管所;

    B.舟舶典质登记部分为舟籍所在地港监局;

    C.航空器典质登记部分为民用航空局。

         

    (2)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质的: 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

         

    (3)当事人以其他财产典质办理典质物登记的: 登记部分为典质人所在地的公证部分。

         

    3.浮动典质的登记部分为工商行政治理部分: 

    A.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质的: 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

         
    B.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出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典质的: 应当向典质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办理登记。

         

    高同武 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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