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利案件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担保—专利案件
    作者:   时间:2022/5/18   来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关键词: 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新公司法例定公司为股东担保
    修订前的公司法例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小我私家债务提供担保。新公司法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凌驾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现实节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需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现实节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到场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集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解同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的民事法令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许可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现实节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般担保更为严酷的决策法式。这些限定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概念认为,新公司法的这规定首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力限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颠末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就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属于无权署理,在此景象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在此景象下,担保合同是否有用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详细阐明如下:
      、公司为股东和现实节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环境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现实节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置惩罚的,即许可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章程有规定的环境

      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谋划办理方面的内容,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打算需要颠末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通过才得以实行。若公司没有颠末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就对外签署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凌驾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

      这种环境下对公司担保举行限定的,从情势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可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举行了限定。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特定目的营利而以法令举动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结合体,公司章程是这结合体中人的意志的表现,是约定而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反应。在这种环境下,假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肯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好处,则实质上是将这“结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拟定者之间的约定对人主合同的债权人发生束缚力,而合同发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该该对人发生束缚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该当受到掩护的。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公司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该当认定为有用。
      章程没有规定的环境

      假如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必需颠末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的规定,则应该运用关于署理的规定。假如公司法定署理人没有颠末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通过就署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待定:过后颠末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通过,可以追认合同为有用;假如过后没能通过决策,则似乎可以简朴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可是如许理解存在个问题:同样是没有通过决策,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景象下,不颠末决策对外担保合同仍旧有用,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环境下,可能呈现合同无效的景象,者存在抵牾。因此,在过后公司不追认或否决的环境下简朴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事实上,在上述合同效力待定的环境下,纵然过后没有通过决策,也可以参照合同法9条的规定,用表见署理来认定署理举动有用,继而必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假如对债权人苛加审查法定代表人担保署理权的义务,不单难以操作,更可能大大增长市场经济勾当的生意业务成本,倒霉于经济勾当的开展,违反了商法勉励生意业务、保障生意业务便捷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公司为股东和现实节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环境下,都应认定担保合同有用。
      、公司为股东或者现实节制人提供担保的环境

      假如没有颠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公司就为公司股东或者现实节制人提供了担保,则违背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条项,应认定此担保合同无效。

      与种环境差别,这种环境下,公司股东与现实节制人与公司有着亲近的接洽,包括经济上的接洽和法令上的接洽,甚至在很大水平上,股东和现实节制人对公司的谋划办理和决议有着必然的影响力,更有可能也更有能力操纵公司担保来谋取私利。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举动,掩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正当好处,维护经济秩序,有须要对这种担保配置更高的门槛。公司法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现实节制人提供担保的环境单独予以规范,大概也正是出于如许的考量。

    高同武 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电话:13691109767
    邮箱地址:1394355799@qq.com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民商诉讼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