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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作者:   时间:2023/11/24 1: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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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 下一篇 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4年12月21日|浏览:50150次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特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方向的内在心理动力。本文就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谈一点粗浅的论述。刑法第十四条对犯罪故意的规定,以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认识因素基础上。所具有的意志因素的区别是希望还是放任,区分为犯罪的直接故意和犯罪的间接故意。这两种故意共享一个“明知”的形式的内容。明知作为一种认识的形式,它与没有明知和不能明知对应而存在。知与不知是人们处于客观世界中的一种心理事实。由于人先天智商的差异,后天受教育的程度不同,所处的环境迥异,人的认知能力是有所差别的。犯罪故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罪过,明知实际上就是对这种主观罪过的判断与评价。一,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离不开明知的内容。从明知的内容可以分析行为人罪过的大小。刑法的十四条对明知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明知的认识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或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内容,他包括:首先,对行为性质的认识。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行为性质对犯罪性质的认识具有决定的意义。犯罪的成立,必须首先要求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性质要有认识。行为人对犯罪性质的认识是指自然性质、物质性质而非法律性质、社会性质。行为人的法律性质、社会性质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作出评价。例如,行为人以自己的赌资作为抢劫对象,行为人对其行为认为是犯罪而逃逸。事实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并没有犯罪。行为人将小偷打死,行为人认为是见义勇为,但行为人却构成犯罪。其次,对行为对象的认。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施加影响或发生作用的人或事物。犯罪行为总是通过犯罪对象而发生作用。例如,开枪杀人,对象是人,才能实施杀人的行为;秘密窃取,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非法占有。只有当行为人对对象有认识时,才能决定于实施的行为以之相联系。因此,缺乏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就应当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如,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里打猎,把人误认为猎物而开枪误中,不能认为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再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行为结果是对犯罪对象造成的损害或导致客观事物的变化,是犯罪危害性的集中体现。明知自己的行为指向的犯罪对象,就已经知道行为会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也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只是属于犯罪未遂。同样即使行为人因过失造成危害结果后也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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