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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规定有哪些?
    作者:北京专利转让合同律师   时间:2024/2/27 17:25: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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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22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23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

    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24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25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

    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26条 违反本法第2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

    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9条第2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2章有

    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

    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2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27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对公共信息用语翻译管理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总结。公

    共信息用语翻译的规范化要首先从语言规划入手,把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国

    家语言文字应用等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中,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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